社会福利工作
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36号)
(二)《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1993年2月16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
(三)《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1989年8月17日民政部民[1989]福字37号)
(四)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9月15日民政部民福发[1990]21号)
(五)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81号) (六)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
(七) 《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2005年5月18日河南省政府令第91号)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九)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
(十)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
(十一)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16号)
(十二) 民政部《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9号)
(十三)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19号)
(十四) 《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河南省政府令60号)
二、办事指南
(一)省级社会福利机构和涉外福利机构设置审批
请参考我厅网站首页的业务问答栏目中“需冠省名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港澳台地区和境外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
(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1、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民政部《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9号)
2、条件
(1)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2)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3)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4)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3、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3)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设备以及工具的名称,功能,型号)
(4)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场地权属及使用证明和功能说明。
4、审批程序
(1)受理。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所报送的材料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2)审查。省政府民政部门在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场地使用功能等情况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认定。省政府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格认定的决定。
(4)发证。予以认定的,发给〈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核准的企业,由民政厅发布公告。
(三)申办福利企业
1、依据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制度的通知》(豫民福[2002 ]14号)
2、条件
申报福利企业必须察看企业是否在申报项目范围内。首先从工业形式上看是不是生产制造,不属于生产制造范围的,则不在申办之列。其次,再从行业门类、生产科目看其申报的项目及产品是否属于国家应税项目,如果产品属应税项目,则要察看其主要产品是否应税,如果属应税项目,则按福利企业政策,由业主自选是否坚持申办,若坚持,则应删去应税项目产品,以福利企业允许生产的产品项目为“主营”来申办福利企业。
3、申报
申报福利企业的单位,在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可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职工。招收证件齐全,经县级医疗机构鉴定证明,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听力语言、肢体和智力残疾职工。
(2)做好申报材料准备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对申办企业的财务室建设情况,会计人员证件、残疾证、上岗证等证件,企业的“四表一册”情况,残疾人安置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协同同级国税部门进行实地考察,经考察合格后,企业填写《河南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县(市、区)民政、国税签字盖章,县(市、区)国税部门同时出具调查报告,上报省辖市民政部门。
4、审批
省辖市民政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协调国税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有:是否有适合企业生产的场地和环境;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是否齐全;残疾职工安排是否达到标准比例,工作岗位是否适合残疾人上岗工作;检查企业“四表一册”情况,残疾职工工资发放情况,残疾职工上岗出勤情况;申报企业产品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2)审查材料。
①《河南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一式七份,各项内容要填写清楚:A、企业名称、注册地质、生产经营地址;B、法人代表、身份序列号码、联系电话;C、建厂时间、占地面积、行业归属、核算形式、注册类型等;D、生产经营范围、投资情况;E、职工队伍情况;F、主要生产设备、主要产品情况等。最后是企业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写清楚企业的名称、经济性质、经营形式、注册资金、主营、兼营、法人代表、经营地址、职工队伍情况,(包括职工总数、管理人员数、生产人员数、残疾人数、占生产人员的比例)企业主要产品、产量、产值、可达利税等情况。要注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法人代表对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申请报告的落款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复印件要与原件对照,做到准确无误。看内容是否与申请一致,是否符合福利企业条件。
③《企业章程》是申报材料的主要文件之一。其中必需指明:A、宗旨:一般应主要说明企业是为社会福利事业和残疾人服务,坚持福利企业办厂方向,减轻国家负担,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名称及住所:要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符。C、注册资金:注明注册资金数量。D、企业资金来源、出资形式、出资人、出资数额、所占比例,如实填写清楚。E、经营范围和方式:主要是主营产品名称。经营方式,一般为生产销售。要注明“企业在变更经营范围和方式时,须由法人代表提出,经董事会同意报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F、组织机构:实行什么负责制、设什么机构。G、法人代表产生的程序及职责范围:写明法人产生办法,享有的权利。H、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等
(3)审批。省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辖市国税部门对福利企业所申报材料审核后,认定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予以审批,在《河南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将申报材料报省民政厅。
5、核准批复
省民政厅会同省国税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省辖民政局审批的福利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准后,拟制对申报材料的批复文件,同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该企业即被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工作”)是指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而提供的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工作。是由原来的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向纯救助管理转变而来的一项崭新工作。救助管理工作通过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调节社会关系,缓解社会矛盾,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城市社会秩序。
救助管理工作的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原则。政府、社会、家庭责任共担原则。
救助管理工作的对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内容:一是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是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是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是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是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五)儿童收养
儿童收养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由民政部门承担的一项工作任务。业务类型分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国内收养是指符合收养条件的中国公民按照《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收养子女,具体登记手续由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收养子女的登记手续由省辖市民政部门办理。
省厅负责涉外收养登记,即办理外国公民在华收养子女的登记手续。
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2、工作流程
(1)福利院发布《弃婴公告》;
(2)福利院经省厅审核向中国收养中心报送适宜涉外收养儿童的书面材料;
(3)中国收养中心核准、并与外国收养家庭配对同意后,向省民政厅及收养家庭分别致函;
(4)外国收养家庭来华,同福利院共同携拟被涉外收养儿童到省厅办理《收养证登记证》;
(5)办理公证、护照等相关事宜。
3、基本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外国人来豫办理收养子女登记手续的基本程序如下:
(1)在约定时间,送养福利机构与外国收养家庭在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指定办公场所,由工作人员监督交接孩子;送养福利机构法人代表和外国收养人签订《融和期间委托监护协议》;
(2)在预定时间,收养当事人共同到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指定办公场所办理登记手续,外国收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与送养福利机构签订《收(送)养协议书》;
(3)外国收养人向登记机关提交其家庭详细地址和被收养人新的英文姓名;
(4)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拍证件照片;
(5)收养登记员询问收养当事人有关事宜。外国收养人应提交其护照、《来华收养通知书》原件及夫妇双方证件照片各一张(若外国收养人一方因故未来华,还应提交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授权书》);
(6)收养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收(送)养协议书》上签名、按手印,三岁以下被收养人按足印,三岁以上按手印;
(7)颁发《收养登记证书》。
联系电话:65909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