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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人持相关材料向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提出筹办申请;
2、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查对所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把关;
3、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境外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经省外经贸部门审核后,由省民政部门审批;
4、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根据法律规定和发展规划作出是否同意筹办的决定;
5、申办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程序认真实施筹办建设;
6、建设完工后,申办人持有关材料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7、由省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8、经登记注册后,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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