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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
变更国籍后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豫民文〔2009〕63号

  各省辖市,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6县(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民函〔2009〕6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09〕66号

  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

  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如何进行伤残抚恤管理的请示》(沪民优发)〔2009〕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中国公民”,因此,对于已经变更为外国国籍的人员,其原由我国有关部门发给的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可注明作废留作纪念),有关伤残待遇也不再享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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