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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字体: 】   2009-05-21   来源:
 

 

朱昆明 马文昭 李利生 李怀建

 

  我省是在1991年开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在2001年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目前,全省共登记各类社会团体614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460个,依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400多个,撤销不合格民间组织1500多个,查处民间组织违法活动近2000个次。通过依法对各类民间组织进行清理整顿和登记,依法打击各类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活动,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基本走上了正常轨道。但是,由于民间组织管理,尤其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加之目前有关政策法规不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活动仍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我省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因此,如何加强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打击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活动,已成为当前我们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 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民间组织管理政策法规不完善,制约了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国务院颁布的“两个条例”基本上是一部程序性行政法规,作用主要在于规范民间组织登记行为,而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缺乏一定力度和深度,执行起来力不从心。与“两个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如民间组织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收费管理、税收征管、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等还不十分健全,有的甚至没有,给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了漏洞。相关行业政策规定衔接不够,有的地方不一致,甚至相悖,给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了困难。教育、劳动、卫生、工商、编办等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各自为政、各行其事的现象,导致了相关行业民间组织管理的混乱。

  2、 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首先是“双重管理”体制不规范,且落实不够。“双重管理”体制所确立的业务主管单位及其职责,有些方面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急需改革和完善。有的业务主管单位因注重本部门利益或怕承担管理出问题后可能带来的责任,不认真履行其应尽的管理职责,造成行政不作为,致使“双重管理”形同虚设。其次是登记管理机关管理跟不上。全省各地普遍未建立民间组织专门执法队伍,而日常登记管理人员又少,经费不足,办公条件相对较差,尤其是绝大多数县(市、区)无机构、无专干、无经费,一些兼职干部长期拿不到执法证,根本不具备执法条件,无力开展执法工作,这与当前民间组织迅猛发展,监督管理任务日趋繁重的形势极不适应。再次是缺乏综合协调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一些地方虽然成立了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有关部门联络员制度,但落实不够,遇到问题不能有效协调和配合。对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活动,社会公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不到位,尚未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3、 民间组织管理执法环境不优良,也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民间组织管理法规政策宣传不到位,社会群众对此了解认识不够,其参与、配合执法的意识不强。个别新闻单位因不了解情况,时常出现为非法民间组织提供宣传阵地的现象。一些单位包括个别党政机关为了本单位创收,将部分闲置房产租赁给非法民间组织,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民间组织活动的开展。一些民间组织法制观念淡薄,内部管理制度和自律机制不健全,其依法开展活动的自觉性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民政部门领导认识模糊,思想不够重视,措施不力,工作不深入。有些执法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偏低,依法行政意识差,有的甚至怕麻烦,图省事,不敢严格执法,不大胆执法,更不善于执法。一些地方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尚未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个别地方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

  二、 对策及建议

  1、 完善民间组织管理法规政策,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当前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针对有关法规政策存在的漏洞,要尽快完善现行“两个条例”的相关内容,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与完善后“两个条例”相配套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着重完善和解决民间组织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收费管理、税收和票据管理,以及年度检查和违规处罚等问题,尤其在违规处罚方面赋予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查封场所、扣押物品和冻结银行帐户等权力,以强化管理手段,为实施对民间组织的有效监督提供政策依据,打下坚实基础。

  2、 加强民间组织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管理手段。各地要在进一步加强登记管理机关机构建设的基础上,争取组建民间组织执法大队,或者设立专门的执法部门和配备专职的执法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办案工具,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统一着装,以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要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全面实行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制度,使监督管理程序化、法制化。要建立预警、预案监督制度和执法监督情况报告制度,对重大案件要及时报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以提高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 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提高综合打击能力。要认真落实“双重管理”体制,完善双重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双方职责,切实加强协调和配合。要积极发挥现有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协调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民间组织协调管理委员会,适当增加业务主管单位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进一步提高综合协调能力。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民政、公安、司法、宣传、工商、税务、财政、编办、质量技术监督、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的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各部门定期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形成整体互动格局,发挥综合管理效能。要积极探索走民间组织社会化监督的路子,建立健全民间组织社会监督网。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以县(市、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心,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共同参与,形成基础广泛、上下联动、反应迅速、疏而不漏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基层干部群众人熟地熟的优势。为有效发挥民间组织社会监督网的作用,要公开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建立举报信息处理运作机制和奖励机制,鼓励和接受群众的举报。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重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使之成为有效的载体和工具,以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时效性。要把民间组织社会监督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奖惩分明,真抓实干,切实提高监督效果。

  4、 建立和完善民间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和自律机制,提高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的自觉性。依据法律法规,督促指导所有民间组织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主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等制度,完善民主决策、财务、考核奖惩、重大事项报告和接受捐赠公示等制度,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加大民间组织党建工作力度,加强民间组织业务建设、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民间组织理想信念教育和国情教育,强化民间组织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的功能,增强民间组织的时代责任感和使命感,使民间组织自觉抵制社会上各种不良思潮的侵蚀,自觉维护其正确的发展方向。

  5、 加大民间组织信息宣传工作力度,为开展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切实采取措施,通过主动宣传和设立民间组织网站等办法,大力宣传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逐步强化社会各界对民间组织管理的认识,增强社会群众参与、配合执法和依法行事的自觉性,提高他们辨别真伪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要认真研究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活动的方式、特点及规律,及时总结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利用新闻媒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和大力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震慑和教育各种非法、违法民间组织,树立和提高民管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大力号召有关部门拒绝为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活动提供条件,对为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活动提供条件造成社会危害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处罚。要积极向党政领导汇报宣传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性质、特点及有关政策,争取党政领导对民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教育广大民管干部坚决克服怕麻烦、图省事的思想,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严格执法,大胆执法,善于执法,凡是不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要敢于纠正,敢于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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