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1日
省委、省政府把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纳入2008年办好的“十大实事”,要求:省级筹措资金1亿元,支持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敬老院,争取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40%。将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最低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40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最低标准由1000元提高到1100元。为确保上述任务的完成,省民政厅及时对责任目标进行了分解,先后两次召开全省民政局长会议研究部署,并联合省财政厅下发文件,对任务落实、资金投入、规范管理和加强督察等提出具体要求。各地将落实五保供养资金、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列入政府考核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和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有力地推动了五保供养工作和敬老院建设。截至6月底,全省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47.34万人,其中集中供养15.45万元、分散供养31.89万人,全省集中供养达到32.61%;各地五保供养提标工作全部完成,全省集中供养人均146元/月,分散供养人均88元/月(不含土地折款),供养资金也已全部足额发放,并基本实现了社会化发放;全省已动工建设敬老院976所,227所主体已完成,238所已竣工。
同时,工作中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市县政府领导重视不够,没有将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二是部分县(市)对敬老院建设缺乏整体的规划和布局,责任目标不清,措施不力。三是部分县(市)对敬老院建设资金投入不足,造成建设进度缓慢。(低保处 郑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