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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进行资格认定的公告
【字体: 】   2008-05-09   来源: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42号)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第29号令)有关规定,组装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专用件,并且由本企业直接为残疾人或者患者装配使用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前,必须进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在此之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需重新申请资格认定;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设立具有装配业务的分公司,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技性社会团体等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装配部门均应进行资格认定。请省内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或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到河南省民政厅进行资格认定。

  河南省民政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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