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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注销登记指南说明
【字体: 】   2008-04-30   来源:
 

  1、本《指南》,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目的在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对所申报的文件、材料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实现注销登记的规范化管理。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认真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指南》,按照各项要求办理。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所提交文件、材料务必真实,自拟的文件、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注销登记申请所提交文件、材料均一式一份。

  4、 表中内容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表中数据、时间、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 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委托他人代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

  6、河南省民政厅地址:郑州市畜牧路东段,邮编:450011,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65506795、65906125。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事由及程序

  (一)注销登记事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办理注销登记:

  1、本单位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而无法存续的;

  3、本单位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分立、合并而解散的;

  5、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1、 由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致使该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省民政厅管辖范围的;

  2、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二)申请注销登记程序

  第一步,咨询。拟申请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注销登记的有关法规、政策咨询。

  第二步,财产清算。在注销登记申请之前,拟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财产清算完结后,拟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注销事由及相关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并签署意见。

  第四步,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财产清算,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之日起15日内,应当携带注销登记所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申请注销登记文件、材料齐全、有效的,正式予以受理,发给注销登记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注销登记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步,审批注销登记。对受理的注销登记申请,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文件、材料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按照程序进行报批。对准予注销登记的,由省民政厅发给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书;对不予注销登记的,由省民政厅发给不予注销登记决定书,并告之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

  准予注销登记或不予注销登记,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六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批准注销登记后,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有关手续。

  二、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 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注销的意见;

  3、 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清算报告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财务凭证。

 附件:申请注销登记所提交有关文件、材料的格式文本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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