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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注销登记指南说明
【字体: 】   2008-04-30   来源:
 

  1、本《指南》,系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目的在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对所申报的文件、材料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实现注销登记的规范化。

  2、基金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指南》,按照各项要求办理。

  3、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所提交文件、材料务必真实,自拟的文件、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注销登记申请所提交文件、材料均一式一份。

  4、表中内容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表中数据、时间、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基金会如委托他人代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

  6、河南省民政厅地址:郑州市畜牧路东段,邮编:450011,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65506795、65906125。

  一、基金会注销登记事由及程序

  (一)注销登记事由

  基金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办理注销登记: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申请注销登记程序

  第一步,财产清算。在注销登记申请之前,拟注销的基金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产清算。

  第二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财产清算完结后,拟注销的基金会将注销事由及相关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并签署意见。

  第三步,受理注销登记申请。基金会在完成财产清算,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之日起15日内,应当携带注销登记所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基金会报送申请注销登记文件、材料齐全、有效的,正式予以受理,发给注销登记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注销登记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步,审批注销登记。对受理的注销登记申请,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文件、材料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按照程序进行报批。对准予注销登记的,由省民政厅发给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书;对不予注销登记的,由省民政厅发给不予注销登记决定书,并告之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

  第五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基金会经批准注销登记后,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二、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注销的意见;

  3、基金会财产清算报告书;

  4、《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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