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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民函〔2007〕203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河南百姓心理咨询职业培训学校成立登记的批复
【字体: 】   2007-12-10   来源: 河南民政厅
 

  河南省新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你们2007年10月22日《关于河南百姓心理咨询职业培训学校成立登记的申请》收悉。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河南百姓心理咨询职业培训学校符合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准予成立登记,并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百姓心理咨询职业培训学校成立登记后,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时到公安、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人民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培训、服务活动,为培养心理咨询专业人才、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此复。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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