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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间组织促进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字体: 】   2007-02-02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河南省民间组织促进会(英文译名Hena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romotion Society缩写HNOPS)。

  第二条 河南省民间组织促进会是由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民间组织、民间组织工作者和关心、支持民间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从事民间组织理论研究,探讨民间组织发展方向,交流民间组织管理经验,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团结和联系广大民间组织工作者及有志于从事民间组织理论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通过有效地组织开展学术研讨活动和咨询服务工作,推进河南省民间组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维护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我省的“三个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民政厅,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是河南省郑州市畜牧路东段福彩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民间组织理论、作用、发展规律及我省民间组织发展战略;研究发展中国特色的民间组织管理学,探讨民间组织管理办法,提高民间组织管理水平。

  (二)密切全省各类民间组织的相互联系,总结推广民间组织工作的经验,宣传民间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和先进事迹。

  (三)研究民间组织的困难和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组织的建议和要求,并组织有关社会调查,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办法,提出改进意见。

  (四)组织民间组织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编辑出版有关刊物,为会员提供信息、资料、咨询和各种服务。

  (五)开展有益于社会的活动,兴办为经济建设和民间组织服务的实体。

  (六)联系国内外友好团体、人士,发展国际间友好交往。

  (七)承办党和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民间组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有志于从事民间组织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全省各类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市民间组织研究会、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者及有关科研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原为本会工作,按期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所在地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工作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会出版的各种期刊、资料及提供的其他各项服务,优先推荐发表研究成果;

  (四)对本会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评选获得本会的精神和物资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宣传、普及民间组织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以民主协商形式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

  (六)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四、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通过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省民政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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