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取得辉煌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50年,是河南民政事业发展最快、取得辉煌成就的50年。这期间,既有“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波折,也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健康快速发展,总体上看,在各个历史时期,民政工作都卓有成效,取得了辉煌成就,很好地发挥了社会稳定机制作用,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49~1952年),民政工作把政权建设作为中心环节,以优抚安置、救灾救济为重点,主要做了以下工作:废除保甲制度,建立乡、镇人民政权;遣送流亡灾民、贫民回乡生产,资遣、安置战俘和国民党军队流散士兵,收容安置社会上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稳定社会秩序;接管整顿旧的慈善团体和救济单位,禁止吸毒、贩毒、赌博、缠足,取缔妓院和反动社团、会道门,收容改造妓女、乞丐、流氓、懒汉,解决国民党政权遗留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动员群众支援抗美援朝战争,接收医疗志愿军伤病员,安置复员军人,抚恤烈属,优待军属。同时,还承担了地政、户籍管理、行政区划、婚姻登记、民工动员、移民安置、游民改造、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宗教事务、侨务等项工作,并初步建立了一支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民政干部队伍。
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3~1955年),我省民政工作围绕为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服务,突出抓了优抚安置、救灾救济、行政区划、社会福利、收容遣送、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项工作,为巩固国防、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建立健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证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贡献。
1956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的十年间,民政工作继续强调为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服务、为发展生产服务。广泛、深入、持续地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妥善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弘扬“热爱解放军,优待烈军属”的社会风尚;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办集体福利生产单位,安置烈军属、残疾人、贫民就业;在农村普遍推行“五保”制度,建立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许多市、县和人民公社还创办光荣院,供养无依无靠的烈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创办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收养无依无靠的残疾人和孤儿;建立火葬场,发展殡葬事业;承担移民支边任务,组织迁送36多万农民到甘肃、青海、新疆、宁夏、黑龙江、湖北等省区落户;对1961~1965年精简、退职人员中无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者,给予本人原工资40%的救济和报销2/3医药费的待遇。这一时期的前两年,我省民政事业发展较快、较稳。1958年,在全国“大跃进”的形势下,受“左”的思想影响,民政工作不同程度地搞了一些“左”的规划与活动。但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得到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我省各级民政机构一度被撤销,但是由于民政工作为广大群众所需要,优抚、复员退伍安置、救灾救济、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项工作,仍由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坚持开展。
1976年以后,我省民政事业进入了健康快速发展的新时期。经过“拨乱反正”,各级民政机构相继恢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河南民政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民政部指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工作方针,牢记“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宗旨,确立并坚持“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在服务中发展民政事业”的指导思想,大力弘扬“无私奉献、开拓进取、艰苦奋斗、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孺子牛”精神,抓基层,打基础,抓重点,攻难点,办实事,求实效,开创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管理、勘界、收养、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涉外婚姻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等新的工作领域,民政事业取得辉煌成就,总体位次在全国民政系统比较靠前,村民自治、优抚、“双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等多项工作处于领先位置,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政部的充分肯定。国务委员司马义·艾买提于1999年到我省视察民政工作,民政部多吉才让部长1993~1999年四次到我省考察工作,民政部两次在河南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我省民政工作经验,省民政厅也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具体讲,主要取得了以下几方面成就:
一、优抚安置工作取得突出成就,为促进国防建设、社会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一是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抚恤、优待、退伍安置、拥军工作的法规政策,县(市、区)都成立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巡回法庭”,初步建立了完善配套的优抚安置法规政策体系,实现了优抚安置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政策拥军、依法开展优抚安置工作已形成特点。二是拥军优属工作蓬勃发展,争创“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不断深入。我省首先提出了“视军队如长城,把军人当亲人”、“视人民如父母,把驻地当故乡”。这两句话响遍全国,促使“双拥”工作向全方位、多层次方向发展。“军人家庭服务中心”等群众性拥军优属组织迅速发展,行业拥军蔚然成风,初具规模。这一时期,是建国后我省拥军优属工作的最好时期之一。三是坚持“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贯彻落实“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优抚工作方针,增加投入,在全国率先建立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广泛开展优抚对象“学一技、创千元、奔小康、做贡献”活动,创建优待金互助会,确保了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四是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从实际出发,改进安置办法,拓宽安置渠道,退役士兵分配去向除国有集体单位外,延伸到其他所有制单位,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保底安置的办法,鼓励和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初步形成了以法规政策指令性安置,市场调节安置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新格局。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组织退伍军人开展为经济建设“建功立业”活动。五是圆满完成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任务,全面落实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狠抓军休所规范化建设,初步形成了具有河南特点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模式和服务规范,同时在军队离退休干部中广泛开展了“讲传统、讲奉献、促稳定、促发展”活动,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初步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城镇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深化改革,建立了救灾工作新体制。在及时准确核查上报灾情,妥善安排灾民生活,积极组织生产自救的同时,以增强灾民自我保障能力为核心,改革救灾款使用管理办法,引入商业保险,发展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救灾扶贫基金会、储金会(后称互助会)等群众性的救灾扶贫组织,实行无偿救济与有偿扶持相结合,救灾与保险、扶贫相结合。以明确各级政府对救灾工作责任为中心,实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管理新体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提高灾害的紧急救助能力。
深化社会救济工作改革,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初步实现了社会救济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我省从1996年开展了这项工作,到1998年6月底,全省所有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全省农村普遍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每年初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物价指数、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财政状况等因素,核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保障对象,将所需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基层民政部门负责分期发放。制定优惠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照顾与扶持。
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福利事业单位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得到加强与提高,实现了由封闭型向开放型、救济型向福利型、单纯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的转变。社会福利生产持续快速发展,在中西部地区位于先进水平。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取得重要进展。社区服务蓬勃发展,社会福利服务、便民利民服务数量和质量得到提高。安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发行社会福利奖券(后改称社会福利彩票),向社会募集社会福利资金。制定政策,鼓励社团、企业、个人和海外组织投资创办社会福利机构。全面落实 “五保”供养法规政策,普及乡镇敬老院,普遍建立以敬老院为依托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三项康复、特殊教育、残疾人就业等项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此外,开创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局面,为今后发展打下了基础。
三、依法管理社会行政事务,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行政区划管理工作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充分考察、论证的基础上,对行政区划进行了重大调整。1983年、1986年,先后撤销开封、安阳、许昌、洛阳、新乡5地区,设立地级濮阳市,将许昌、漯河、三门峡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对郑州、开封、洛阳、新乡、焦作、鹤壁、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濮阳、安阳12个市实行了市领导县体制。1994年、1996年、1997年,南阳、商丘、信阳3地区先后撤地设市。制定城镇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县改市、乡改镇工作,加快了我省的城市化进程。加强地名规范化管理,城镇、交通要道、旅游景点和经济开发区地名设置标志规范齐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理顺关系,依法开展民间组织管理,依法加强了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发挥社团桥梁纽带作用,引导社团为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做贡献;依法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婚姻殡葬管理,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发展红白事理事会,移风易俗,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开展建国以来首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为科学划分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依法开展行政管理,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长治久安提供了保障。此外,收容遣送、收养登记、地名管理等项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就。
四、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发扬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公开,建立乡政府,与之相适应,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86]22号),责成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我省认真贯彻中发(198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通过抓制度、抓规范、抓运作、抓实效,全面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广泛开展村民自治,大力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使村委会建设得到加强,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全省97.6%村实行直接选举村委会,97.5%的村委会实行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居委会人员结构、办公条件大大改善,在城市社区建设、服务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得到加强。
五、自身建设、基础性工作成效明显,为民政事业实现跨世纪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绝大多数乡镇和街道都建立了民政所(办),推进民政所(办)走管理、服务和组织优抚救济对象开展经营“三位一体”的路子,其功能和作用大大增强;制定实施了《河南省乡镇民政工作规范》,乡镇民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有很大提高。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系统活动取得重大进展,全省民政系统文明单位建成率达到90.1%,政务公开、规范服务全面推进,成效明显,涌现钮国山、杨凤岐、戚朗等一批先进模范人物,树立了民政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民政依法行政工作成效显著,制定实施了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规范,初步实现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坚持服务宗旨,扩大对外开放,加强设施建设,增强了服务功能,提高了服务水平,新乡荣康医院、省按摩学校、省民政学校、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等单位都有了长足发展。
拥军优抚安置工作取得突出成就
河南是个兵员大省,驻军较多,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任务繁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50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广大军民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拥军优抚安置工作取得了突出成就,发挥了稳定军队、稳定社会的良好作用。
双拥工作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我省的双拥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促进了地方生产力和军队战斗力的提高,为巩固国防、发展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
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施行了对革命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牺牲病故军人、伤亡民兵民工和革命工作人员优待抚恤等5个暂行条例,我省以实施这些法规为契机,扎实开展双拥工作。为了支持抗美援朝,对志愿军烈士家属、军属和残废军人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先后在新乡、洛阳、焦作等地建立了荣军小学、中学、荣军教养院和荣康医院,开展荣军休养、康复工作。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全省各地都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慰问驻军和优抚对象、对优抚对象和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特别是1956年、1977年、1983年开展的三次拥军优抚大检查,有力地推动了双拥工作的深入扎实开展,我省先后涌现了党秀荣、李素琴、李来财、顾贵山、宋学义等一大批拥军优属模范人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省双拥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开始后,各地民政部门组织群众对立功的河南籍指战员进行慰问,对生活有困难的功臣家属,给予临时性补助。1980年元月,省政府和武汉部队隆重举行双拥大会,表彰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交流经验,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从1982年开始,军民共建文明村、文明单位等活动广泛开展起来。1988年,在省政府与驻豫某集团军联席会议上,军地共同提出:“视人民如父母,像对待父母那样对待人民,把驻地当故乡,像热爱故乡一样热爱驻地;视军队如长城,像爱护长城一样爱护军队,把军人当亲人,像关心亲人一样关心军人。”并在全省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和实践,有力地推动了双拥工作,密切了军政军民的鱼水相依关系。这两句话已响遍全国,对推动全国的双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90年代后,全省双拥工作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精神,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军民间“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总要求,以提高地方生产力和部队战斗力为目的,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完善法规政策,狠抓落实,广泛深入开展双拥共建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全省军政军民团结。这一时期,是我省军政军民关系史上最好的时期之一。1990年12月,我省召开了首届“双拥模范城(县)”命名大会,许昌市、安阳市、南阳市被命名为省“双拥模范城”。1992年1月,许昌市被民政部、总政治部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1993年1月,开封市、南阳市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1994年7月,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安阳市、商丘市被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授予“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1997年1月,我省的郑州市、开封市、新乡市、洛阳市、商丘市、沁阳市、驻马店市、信阳市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
我省十分注重双拥政策法规建设。《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后,1986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对军属优待标准作出明确规定。1990年颁布了《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各市(地)、县(市、区)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1992年,河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双拥工作的通知》,对做好新形势下双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1995年元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部队建设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1996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支持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的通知》,1997年初省军区政治部、省公安厅政治部、省武警总队政治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警民团结的意见》,1998年5月,省军区协调驻豫部队制定下发了《驻豫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对驻军的拥政爱民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战略决策,保证驻豫部队顺利完成调整精简任务,1998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了《关于支持驻豫部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通知》。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部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省政府于1999年召开了全省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对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于4月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一系列双拥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也为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我省轰轰烈烈的双拥活动中,涌现出了许多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如享誉全国的拥军模范人物赵趁妮、段兰英、郭锡娟、靳月英、赵存献和拥政爱民模范徐洪刚、牛强等。1997年7月,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召开表彰大会,我省新安县人民医院、临颍县南街村、汝南县韩庄乡万达实业公司、洛阳中国第一拖拉机工程公司、信阳县东双河中学被授予“拥军优属先进单位”称号,毛兆祥被命名为“爱国拥军模范”,秦松林、刘小英、吉三富被授予“拥军优属模范”称号,驻豫80804部队、54639部队、54776部队、省武警商丘支队被授予“拥政爱民先进单位”称号,王志刚、邓伟、赵平普、董淼伟、陈宏被授予“拥政爱民模范”称号。1997年,省妇联、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联合表彰了兰欣凤、王玉平等19名“好军嫂”。
在双拥活动中,军地双方十分注重动真情、办实事。各级党委、政府发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把支持部队建设,为广大官兵排忧解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和责任目标,随军家属安排和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在部队进行军事演习、抢险救灾和重大军事活动时,地方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全力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拥军优属活动蓬勃发展,学雷锋小组、军人家庭服务中心等基层服务组织遍布城乡,行业拥军蔚然成风。军粮供应制度改革后,粮食系统在品种质量上千方百计保证部队供应,仅此一项,全省每年补贴2000多万元。电业系统先后投入1000多万元,解决了部队小远散单位的用电难问题,为部队团以上单位架设双回路供电系统,保证24小时供电。交通部门拨出专款,铺设修整了通往驻军营区的道路。在1998年的支持驻豫部队抗洪抢险斗争中,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发扬拥军支前的好传统,向抗洪将士发慰问信和电报,赠送慰问金、慰问品达2699万元。给广大将士以极大的物质支援和精神鼓励,为夺取抗洪抢险斗争的全面胜利提供了有利条件。
驻豫部队在完成各项军事任务的同时,积极支持我省的两个文明建设。驻豫部队先后参加了郑州机场、小浪底水利工程、洛阳大化纤工程等数十个重点工程建设,两次对红旗渠进行了技术改造和修护。部队还投入大量资金、技术、人才,参与文明城市建设,扶贫帮困,支持驻地的小康村建设,为广大群众办了大量实事、好事。
优抚工作
优抚工作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省坚持“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工作制度,贯彻落实“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优抚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较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在优待工作方面,1949年10月,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办法》,规定在分配土地、粮食、财物、租借、购买、医疗等方面,对军属予以照顾、优先、减免,在政治上也给予关怀。之后,铁路、交通、粮食、商业等部门实行了一些对革命残废军人、老红军、烈属的减免、照顾政策。此后,对革命军人家属主要是农业生产的优待,并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化,采取不同的优待办法。建国初期,省政府于1951年5月颁布了《河南省代耕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村优抚对象实行代耕;在农村合作化时期,1956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对烈属、军属实行“优待劳动日”优待的暂行办法》,废除代耕制度;人民公社的时期,省人民委员会于1963年6月颁布了《河南省优待补助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暂行办法》,由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工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1979年,我省开展了优抚对象普查工作,在此基础上,1981年11月,省政府批转了《民政厅召开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改革优待办法,规定“直接提留优待金”,对烈属和义务兵战士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标准按每户每年相当于本地一个整劳动力全年收入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为保证落实兑现,要求实行一证、一册、一书制度,并由村提留逐步过渡到乡统筹。1992年,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的通知》,规定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为当地上年人均纯收入的70%。1995年1月发布实施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部队建设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把优待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1995年,清丰县在全省第一个实现了优待金乡统筹向县级社会统筹过度。1998年,全省优待金达22186万元,户均优待款1000元左右。
与此同时,深化改革,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优待工作新路子。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我省从1985年开始,组织创办优待金互助会,把优待金集中使用,发展生产,有近百万户优抚对象得到扶持。从1992年开始,组织优抚对象开展“学一技、创千元、奔小康、做贡献”活动。全省各地先后投入资金约7000万元,在技术、信息方面扶持160万户,提高了优抚对象的自我保障能力。为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奖励立功军人,从1996年起,各地陆续建立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1998年底保障资金达到2000多万元。结合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从1996年开始,在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建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巡回法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受到各级领导、部队官兵及广大优抚对象的广泛赞誉。
抚恤工作。抚恤主要包括死亡抚恤和伤残抚恤:死亡抚恤,是对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抚恤,最初抚恤粮食,标准从250—600公斤不等。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好转,1951年,国家对抚恤标准作了一次调整,分别提高为粮食450—2400公斤。1953年1月起,将抚恤粮改为抚恤金。其间曾多次调整标准,1978年底,新标准为370—700元不等。1986年7月—1987年7月,河南省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肃反错杀人员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被错杀的共有9804人,追认烈士或作过相应处理的有840人,1987年,对其中尚有直系亲属的6503人,进行定期抚恤。1990年,省政府发布《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抚恤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我省于1952、1962、1972、1982和1990年5次开展了评残换证工作。1954年建立了河南省假肢工厂,专门制作假肢、病理鞋、装配三轮车等,改善残废军人生活行动条件。1979年,特等、一等伤残护理费为38元,1998年分别提高到230元和140元。1995年至1998年,3000多革命伤残人员全部更换配发了新的三轮车;1998年,为1000多革命伤残人员全部更换配制了钛合金新型假肢。
为了做好优抚对象的供养、康复、褒扬工作,我省还建立了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等优抚事业单位,并不断得到发展,对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省现有优抚医院三所,承担着为在乡复退军人慢性病员、精神病员和重伤残军人休养员提供医疗服务和生活服务的任务。共有床位1100余张,先进医疗设备近百台,每年可为4000人次的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我省现有烈士陵园94所。其中,国家级保护单位5所、省级保护单位13所、市、县级保护单位81所。烈士陵园充分发挥褒扬烈士教育后人的作用,加强革命文物和烈士资料的收集整理及陈列展示工作。现存有鄂豫皖苏区早期革命文物珍品以及吉鸿昌、孙占元、杜凤瑞等著名烈士的珍贵遗物、纪念品数千件。这些革命文化瑰宝,教育着一代又一代新中国的青少年。先后同300余个厂矿、学校建立了共建共育关系,成为800余所大、中、小学校的青少年德育教育基地,每年接待前来参观瞻仰人数上亿人次。
我省现有光荣院106所,其中,县办39所,乡(镇)集体办67所。共有床位2543张,收养优抚对象1560人。光荣院在努力做好为在院孤老优抚对象提供日常生活服务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农副业生产,以副补院,不断提高在院老人的生活质量。并在坚持办院宗旨的前提下,多方挖掘内部潜力,收养自费代养老人,提高了社会效益。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我省历来是个兵员大省,每年退出现役士兵数量占全国总数的九分之一至十分之一,同时,我省又是一个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工业基础比较薄弱。退伍军人数量多、安置任务重、安置难度大。建国50年来,我省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坚持为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稳定,圆满完成了国务院、省政府赋予的退伍安置任务,取得了显著成绩,多次受到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肯定和表扬。1950年至今,我省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 万人,其中农村安置退伍军人 万人,城镇安置退伍军人近 万人。
一、农村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新中国建立以来,我省始终把农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安置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走出了一条符合河南实际的安置路子。1、制定政策,帮助退伍军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发展生产。1950到1978年,我省农村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复员退伍军人土地、生产工具、住房、口粮和婚姻等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1978年农村推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以后,随着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农村退伍安置工作的重点也随之发生变化。1983年我省适时提出把扶持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勤劳致富作为安置工作的方向和重心,从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帮助和扶持复员退伍军人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生产。一批由复员退伍军人带头创办的经济实体蓬勃发展起来,农村退伍军人成为当地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2、做好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遵照邓小平同志关于“大力培养既能打仗又能搞社会主义建设的军地两用人才”指示精神和民政部的统一部署,从1984年起,我省全面开展了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通过抓基础、抓开发、抓服务,数以万计的军地两用人才被合理开发使用,为地方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1980年至今,我省共接收军地两用人才17.5万人,其中开发使用13.2万人,开发使用率近80%。3、积极开展退伍军人“为经济建设建功立业”活动。我省从1992年起,在全省退伍军人中开展了为经济建设建功立业活动,工作中做到有部署、有规划、有活动、有典型。1995年,我省在商丘市召开全省退伍军人建功立业工作会议,表彰了鹤壁市等49个先进集体和任景光等30名先进个人。1995年12月14日,我省的优秀退伍军人代表任景光、王庚银、周新义、郭自安、郜庭玉、陈俊清、戚西洋、宋大宝8名同志出席了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优秀退伍军人表彰大会”,受到了江泽民、李鹏、刘华清等中央领导的接见。同年12月27日,省领导李长春、马忠臣、王英洲、王全书、李志斌等同志,亲切接见了这8名代表,省委书记李长春对我省的退伍安置工作给予肯定和赞扬。
二、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建国至1978年,我省城镇退伍安置工作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即复员军人安置阶段和以退伍义务兵为主的安置阶段。这期间,为做好安置工作,我省制定了一系列安置政策,如:1954~1956年我省规定,在招工招干时,把复员军人作为第一录用对象,对他们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年龄、身体等条件实行放宽政策,并规定凡由政府统一安置的,一律作为企业正式职工。1955~957年,河南省除实行优先录用的政策外,又实行了按系统归口,包干安置的办法。
1979年以来,我省城镇退伍安置工作有了较大发展,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这一时期的城镇退伍安置工作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建立了较完善的工作体系。我省成立了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级政府都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了专门人员。二是形成了较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我省在贯彻执行《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出台了《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退伍安置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路子。三是退伍安置改革积极稳妥进行。在安置政策上,随着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把退伍军人由全民固定工身份转变为合同制工人;在安置渠道上,由全民企业为主扩大到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而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在安置方法上,由“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发展到以指令性分配与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相结合;在分配形式上由政府分配发展为安置就业、自谋职业、经济补偿等多种形式并存。
三、军事饮食供应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工作。军事饮食供应站(简称军供站)是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是地方政府拥军支前的窗口。目前我省共有10个军供站,13个军人接待转运站(简称军转站)。从1950年至今,我省军供站共完成军供任务3773万人次,军转站共完成接待转运任务279多万人次,军供、转运站的供应保障和优质服务受到了过往部队官兵的好评,郑州军供站、商丘军供站、安阳军供站多次被民政部、总后勤部评为先进单位,并受到通报表彰。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
民政部门从1982年开展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17年来,我省军休人员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民政部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圆满完成安置任务,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得到较好落实。广大军休干部也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发挥作用,主动奉献社会,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我省已安置管理军休干部3601人,其中离休1951人,退休1650人。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2244人。管理异地安置地方退休退职职工5000多人。各级人民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省、市(地)都建立了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全省建立了114个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站,配备服务工作人员613人,服务用车230台。建立健全了各级安置工作机构和服务体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为军休干部建成住房2526套,建筑面积171179平方米,附属建筑面积34235平方米。
在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的基础上,各级民政部门不断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摸索建立了以思想政治工作为龙头,以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为基础,以开展生产经营为补充,以健全规章制度为保证,以开展“争先创优”“讲传统、讲奉献、促稳定、促发展”活动为载体的服务管理模式。狠抓军休所(站)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树立全心全意为军休干部服务的思想,强化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制度化、规范化服务管理,摸索建立了以四心(热心、细心、贴心、耐心)、四知(知身体、知思想、知爱好、知困难)、四勤(嘴勤、腿勤、手勤、脑勤)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规范,服务工作实行了“分片包户”、定期看望走访、服务工作五项承诺等制度,对工作人员实行了测评制度,开展了“争先创优”活动等。广大军休工作者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军休干部服务的思想,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耐心细致、热情周到地为军休干部服务,自觉尊重和理解军休干部,主动做军休干部的贴心人,急老干部所急,想老干部所想,把党和政府对军休干部的关怀和温暖送到了军休干部身边。在管理工作中做到“政策公开、经济公开、管理公开”,充分发挥军休干部参与服务管理的积极性,发挥管委会的作用,让军休干部参与管理和监督,为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为”创造了条件。建立军休干部正常学习、阅读文件报刊制度,组织军休干部参加多种社会活动,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得到较好落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克服困难,努力工作,基本保障了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我省军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呈现出工作人员努力工作,军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得到较好落实,人员思想稳定,工休关系融洽的良好局面,为保持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局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广大军队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后仍保持着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余热,乐于奉献。我省先后组织军休干部广泛开展了“争先创优”、“讲传统、讲奉献、促稳定、促发展”、争创“十佳文明户”等活动,活动形式丰富多彩,活动范围涉及社会许多领域。形成了为社会义务服务、兴教育人、文体娱乐、生产经营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系列化服务活动。军休干部有的被聘请为厂长,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余热;有的著书立说,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有的为当地群众义诊、义务修理电器,组织起来走向街头为群众义务服务,讲奉献;有的参加关心下一代协会,做校外辅导员等,走向学校、工厂讲传统。“争先创优”和“两讲两促”活动,提高了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三自意识,充分发挥了军休干部作用,为军休所管理、社会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军休干部参与“争先创优”和“两讲两促”活动的人数占能参与活动人数的75%以上,涌现出了大批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受到了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好评,被国家民政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表彰的军休干部有42人,先进军休工作者有11人,先进军休工作单位有6个。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及活动情况在新闻媒体上报道宣传的仅1998年就达200多人次。河南省民政厅和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在1990年和1997年先后两次对我省76名先进军休干部、31名先进军休工作者、20个先进军休工作单位进行了表彰。1997年11月3日至4日,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联合召开了“河南省先进军队离退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和先进军休工作者表彰大会”。表彰大会受到了省党政军领导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原河南省委书记李长春,现任省委书记马忠臣及任克礼、李成玉、王全有、张建中、李志斌、廖双全等省委、省政府、省军区领导亲切接见了与会代表。省委副书记任克礼、省政府副省长李志斌和省民政厅杨德恭厅长、刘蔚峰副厅长到会做了重要讲话。省委、省政府对军休干部安置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支持。
社会福利事业蓬勃发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是国家、集体或个人为收养社会上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家庭无力照管的老人、残疾儿童、精神病人而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老年公寓、盲人按摩医院、SOS儿童村等。它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
一、社会福利院建设健康发展。建国初期,社会上不仅有大量的贫民和孤老残幼,还有大量的游民、乞丐、娼妓和国民党散兵游勇,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为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各级民政部门在接收改造国民党政府遗留的“救济院”、“慈善堂”和外国教会办的“慈善团体”的同时,兴办了生产教养院、儿童教养院等救济机构,收容安置了大批游民、乞丐、娼妓和国民党散兵游勇。对收容人员实行教育与供养相结合的办法,对无业游民、乞丐、妓女、兵痞、逃亡地主一般都加以管教,组织起来,强制生产劳动;对于出身贫寒的老残人员、少年儿童则组织参加一些轻微劳动,兼办扫盲班、识字班,授以文化知识;对婴幼儿,派女工专门护理。这对稳定当时的政治局面,巩固人民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奠定了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基础。
1953年以后,政府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经过调整与发展,内部设施建设得到加强,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收养对象结构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53年省民政厅规定收养对象是:城市中游荡街头的游民、乞丐;无家可归、无亲友可依,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流浪儿童;丧失谋生能力,又无依靠、无家可归的孤老残人员;无家可归又无处就业,流浪城市街头的旧军队兵痞、被清洗人员和需要资遣的人员。管理方式是对收容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组织适当的劳动。各生产教养院都设有劳动场所。1955年国家税务部门规定,凡生产教养院组织劳动获得的收入,免交工商业税和产品所得税,免税部分用于改善被收容人员的生活和扩大再生产。到1958年,全省15所生产教养院有8所自给有余,为国家节约了救济资金。
1964年至1976年,政府办的收容教养机构几经整顿调整,从1976年开始,正式定名为社会福利院,明确收养对象限于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城市街头的孤老残幼、呆傻、精神病人。收养对象称为院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在改革开放大潮推动下,逐步打破了长期执行的单纯收养“三无”对象的范围,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在不断提高院民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了自费代养业务。1990年省民政厅召开了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经验交流会,原有民政福利事业单位,在省厅的指导下,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逐步开始从封闭型向开放型、救济型向福利型、单纯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转变。不少地方的民政部门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争取资金,兴建了有较高水准的社会福利服务设施,为开展对外收养业务打下良好的基础。据统计,到1998年底,我省共有各类社会福利院60所,其中综合福利院56所,儿童福利院1所,精神病人福利院3所,共有床位3179张,收养人员2596人,其中优抚对象65人,三无对象1958人,自费代养573人。各福利院还普遍开展了康复训练活动,收养人员的政治地位和生活环境都有了很大改善。不少福利院被命名为省市文明单位。
为规范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保障收养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的要求,我省自1994年起,每两年一次开展了福利院等级评定工作,到1997年共评出省一级福利院4个,二级福利院4个;1998年9月,省级福利院评审委员会首次在洛阳举办了全省福利院管理护理人员培训班,通过知识技能培训和经验交流,进一步提高了我省社会福利院的管理和护理水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确立,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福利事业的需求急剧增长,仅靠政府出资兴办福利事业远远满足不了社会需求。我省从实际出发,制订了“立足民政、面向社会”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行福利事业社会化。1998年10月,省民政厅、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等14个厅(局、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豫民福[1998]19号),要求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研究解决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有关扶持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层次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知》极大地激发了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社会办老年服务设施3227个,残疾人服务设施974个,托儿所596个,对缓解社会供需矛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取得新成就。建国初期,我省开始兴建盲聋哑学校和盲聋哑习艺班,培养残疾人就业,参与社会。1957年我省在洛阳儿童教养院开办盲人按摩专业班,招收本院盲童从事按摩专业理论学习。1958年建了盲聋哑学校附属按摩医院,设立病床40张,门诊对社会开放。1965年至1966年河南按摩事业大发展,有22个市县开办按摩诊所25个,按摩医务人员100多人。1976年后,城市改按摩诊所为医院,扩大了医疗规模。
经过几十年建设,我省盲人按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民政部门的领导下,有了很大的发展。据统计,全省共有各类盲人按摩医院(诊所)115个,其中隶属民政部门的39个,社会办76个。在民政部门管理的按摩医院中,有职工998人,盲人按摩人员429人,床位1398张,年收治病人50多万人次,治愈有效率达90%以上。盲人按摩医院和诊所的内部设施和服务质量都有很大改善,全省共有三级乙等按摩医院4个,二级甲等按摩医院3个,二级乙等按摩医院1个。
1997年省成立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加强对盲人按摩学术交流和医院管理的指导,促进了医院管理的正规化建设。
三、SOS儿童村
中国开封SOS儿童村是经省民政厅联系、国家民政部批准,开封市人民政府与国际SOS儿童村合作兴办的友好项目,1994年申办,1995年筹建,1997年4月7日正式落成典礼。其工作任务是:立足河南、面向中南地区,收养社会健全孤儿。工作方针是:文明办村,勤俭持家,坚持“五爱”教育,培养“四有”人才。至1998年8月,共招收14个家庭,112名孤儿入村。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关怀下,在妈妈们的精心抚养下,孩子们重新获得母爱和家庭温暖,正在茁壮成长。
城市社区服务工作
社区服务是城市民政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改革,是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具体步骤。社区服务的开展,使城市社会保障由单纯依赖社会救济转变为在政府的倡导下,依靠社区基层组织,发动社区成员通过互助的社会服务,就地解决本社区的社会问题。其主要内容是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其工作原则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社会化,坚持社会福利属性,坚持与居委会建设相结合。1987年民政部武汉会议后,我省社区服务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民政部指导下,本着面向城市、统筹规划、讲求实效、由点到面、积极发展的指导思想,在郑州、洛阳、开封、新乡、焦作、安阳等市进行试点,取得良好成效。为推动社区服务的全面开展,1995年,省直16厅局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若干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发展社区服务业的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社区服务设施。并成立“河南省社区服务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1996年底,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实行社区服务业认证制度的通知》,对社区服务业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当前社区服务工作已在我省城市全面铺开,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一、社区服务日益走向系列化、规范化。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省社区服务工作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民政主管、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初步形成了以街道、居委会为依托,以市场和居民需求为导向,以各种服务设施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中心为骨干,以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特困户和社区居民为主要对象的社会服务体系。其中部分先进城区、街道正在向网络化服务过渡。这些服务系列和服务网络的发展,大大方便了社区居民的生活,深受人民群众的喜爱。
二、 兴建了一批社区服务设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各地从群众实际需要出发,不断加大投入,开辟活动阵地,建设服务设施,据1998年统计,全省共建成各类服务设施44531个,其中老年人服务设施3227个,优抚对象服务设施5488个,残疾人服务设施974个,婚姻殡葬服务设施10752个,便民利民服务网点39425个。规模较大的社区服务中心达到243个,其中市办14个,区办42个,街道办187个。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坚持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据统计,全省社区服务业年总收入已达到2.4亿元,实现利润1980万元,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有力推动了我省第三产业的发展,安置了大批待业青年、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下岗职工就业,实现了为党分忧、为民解愁的目标。
三、形成了一个以街道居委会干部为骨干的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在一些先进城区,已建立了各种服务项目和相互配套的服务组织。如幼老残人员包护组、拥军优属服务组、红白事理事会、青少年帮护组、家庭劳动服务组等。全省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已达3888个,志愿者人数114452人。
四、积极开展创建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活动,掀起社区服务工作新高潮,推动我省社区服务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创建活动中,各城区立足民政对象,面向社会,提供全方位服务活动。洛阳老城区已被民政部命名为首批“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开封市鼓楼区、郑州市二七区、平顶山市新华区、新乡市新华区、焦作市解放区、许昌市魏都区、漯河市源汇区和周口市的创建活动也取得了显著成绩。
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非常重视残疾人事业,我省残疾人事业和其它的社会主义事业一样,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逐步发展历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广泛参与下,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和各级残联密切合作,相互支持,认真贯彻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文体活动、福利事业等项工作都取得了重要进展。
健全残疾人组织,理顺关系。1989年,在河南省盲人聋哑人协会、河南省残疾人基金会的基础上,成立了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归省民政厅代管),从而宣告了我省残疾人有了自己的统一组织。1996年,省残疾人联合会脱离了省民政厅的代管关系,成为独立的群众性事业团体,独立开展工作。各市地县乡政府也相应建立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进一步健全,关系进一步理顺,为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通过白内障复明手术,使196851名盲人重见光明;经过聋儿语训,使9975名聋儿开口说话;通过矫治手术,使49408名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得到矫治。超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残疾人三项康复任务。
认真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坚持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1998年1月全省开始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据统计,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达2万余人,残疾人个体从业者10万人。经实践证明,兴办社会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有效形式,它不仅较好地解决了残疾人就业难题,为残疾人发挥聪明才智、实现人生价值提供了阵地,而且也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1998年全省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已达3035家,安置38403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福利生产总产值可达60亿元,福利企业个数和安置残疾人数分别比1965年增加了85倍和47倍。
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残疾人历来都是我省城乡社会救济的重点对象,国家和地方财政、集体每年都拿出一定资金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每年享受救济的残疾人在2万人次左右。1996年以后,全省各地相继建立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家庭收入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从而使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早在1949年,省民政厅就建立了河南省假肢厂,现改名为河南省假肢中心,专门为省内外肢残人制作、装配、修理辅助器械,每年的服务对象在1.2万人次左右;1959年建立了河南省盲聋哑学校,现改名为河南省针灸推拿学校,设有盲人推拿、肢残人针灸两个专业,年招生200人,建校以来,共为全国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培养了2000余名按摩、针灸医疗专业人员,为广大残疾人开阔了就业门路,也为发展中国传统医学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全省各类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已达115所,安置429名盲人按摩医疗专业人员就业,门诊病人每年超过100万人次,经过多年的临床探索,使按摩治疗对近200种疾病有显著疗效;全省民政部门兴建60余所福利院,收养残疾孤儿1500余名,国家民政部和地方财政每年都安排一定资金,资助残疾孤儿实施医疗康复手术和举办弱智儿童特教班;目前,全省普通中小学普遍接收肢体残疾学生入学;特殊教育学校已达115所,在校生13320人;普通学校设特教班的有152所,盲、聋、弱智学生随普通班就读的达41000人;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已有9所,培训人员3万余人;普通高校累计录取500余名残疾学生。
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蓬勃发展。公共文化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并开辟了200多个残疾人活动场所和3个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3000多名残疾人参加了自下而上的三届全省残疾人文化艺术调演;参加县市地残疾人运动会的达5万人次;举办三届全省残疾人运动会,四次组团参加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派员参加国际残疾人运动会,我省运动员在国内外重大赛事中荣获金牌26枚、银牌40枚、铜牌46枚。
基层政权建设取得辉煌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省从1951年始,在农村普遍开展了民主建乡工作。到1958年,农村的基层政权,一直是乡镇政权。1958年毛泽东同志在视察河南应举人民公社时,对人民公社这种组织形式给予了充分肯定。河南省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在全省撤销区、乡,在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大办人民公社,普遍将乡镇政府改建为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到1984年社改乡前全省共有人民公社1976个。人民公社各级管理机构是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管理委员会,由公社各级组织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基层政权组织在公社的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随着形势发展有了新的变化。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我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镇政府的通知》精神,从1983年1月开始,改革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乡政权。到1984年初全部完成了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乡政权的工作。据1985年统计,全省共设乡1932个,镇174个。1998年底,全省乡镇数为2137个。
改革开放以来,为进一步搞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政权和村(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豫发[1994]20号文件),从战略的高度对基层政权建设和村(居)委会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全省乡镇普遍建立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乡镇政府领导由乡镇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对乡镇人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巩固了基层政权。1991年至1992年,在全省开展了向乡镇放权的改革,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原则,围绕站、所下放、干部分流办实体,对乡镇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探索。随着站所下放,乡镇政府的职能逐渐得到完善。从1993年开始,先后组织了两届评选先进乡镇、先进街道办事处、先进村委会、先进居委会、优秀乡镇长、优秀村(居)委会主任活动,全省评选了十佳乡镇和明星村。评选出先进集体314个,先进个人155名。1990年在全国百颗星乡镇评选中, 辉县孟庄镇等五个乡镇荣获全国百颗星乡镇称号。在1995年全国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中,我省辉县市孟庄镇获全国最佳乡镇称号。河南林州市姚村镇等8个乡镇荣获全国乡镇之星称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北下街等四个街道办事处荣获全国街道之星称号。临颖县南街村等9个村民委员会荣获全国模范村委会称号。洛阳市涧西区长安路街道郑州路四街坊居委会等三个居委会荣获模范居委会称号。
为了提高乡镇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从1989年开始到1992年底,对全省乡、村干部进行了一次普遍轮训。从1995年开始又进行了第二轮乡村干部培训。通过培训,使乡、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
1995年以后,结合农村的村务公开工作,在一些乡镇推行了政务公开,探索乡镇规范化管理,使乡、镇政府职能不断完善,农村基层政权逐步建设成为有活力、有权威、有效能的政权,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政社分开,设立了乡政府,从1983年开始全省进行建立村民委员会的试点,到1984年全省普遍完成了建立村委会的工作,共建立村民委员会46383个,以生产队为基础建立了村民组。据1998年统计,全省有村民委员会 48201个、村民组404610个。1987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我省进行了广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活动,截止1990年6月底,全省有2270个村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实行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1991~1993年,结合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活动,加强村级组织配套组织建设工作,在全省普遍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实行村民自治。1992年8月 25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河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为全省开展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到1993年底,全省有38285个村委会贯彻实施了村委会组织法,占全省村委会总数的80%。1994年、1998年在全省依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省政府下发文件统一进行了两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在选举中坚持民主、平等、直接、公开、无记名的原则,开创了农村基层民主的新局面,特别是第三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全省统一届期、统一选票、统一程序、统一制作当选证书、统一验收。省政府发布了《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实现了正式候选人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预选决定,实现直接选举,杜绝了户代表选举,在选举中心会场普遍设立了秘密写票处,受到了群众欢迎。全省95%以上的村都依法进行了换届选举,绝大部分村都是一次选举成功。通过民主选举,健全了村委会组织,提高了干部队伍的素质。第二届选举后全省减少村干部27825人;人员年龄结构得到改善,30岁以下的比上届增加37.8%,50岁以上的比上届减少49.6%;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上届增加14843人,懂经营会管理的人员占30%以上,有的地方高达50%。第三届选举后,又有新的提高。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全省农村95%以上的村委会,10-15户推选一名代表,建立了村民代表会,对村内重大村务实行民主决策。各地普遍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实行民主管理。1996年温家宝同志到河南辉县市视察了村务公开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年,原省委书记李长春同志深入辉县市作调查研究,提出村务公开是农村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在全省强力推进。省委、省政府建立了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由范钦臣任组长,李志斌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杨德恭厅长兼任。1997年后在全省全面铺开。省委、省政府下发了〈〈河南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暂行办法〉〉,统一了公开的内容、程序、周期、阵地、督查,使村民自治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促进了农村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截止1998年底,99%的乡镇、97.5%的村实了村务公开。
在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中,全省广泛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树立了一批村民自治典型。1994年制定下发了《河南省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方案》,1995年我省汝南县、新野县被命名为全国第一届村民自治模范县。全省确定村民自治示范县24个,乡镇385个,村8556个,到1998年已建成命名村民自治模范县13个,村民自治模范乡(镇)250 个 ,村民自治模范村3320个。党的十五大以后,全省加大了开展村民自治的力度,把村民自治工作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1999年4月6日至8 日全国村民自治工作经验交流会在我省许昌市召开,国务委员司马义·艾买提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并实地进行了考察,对河南村民自治给予了充分肯定,会上介绍了河南省和许昌市开展村民自治的经验。我省许昌县、汝南县、新野县等7个县被命名为全国第二届村民自治模范县。
开展村民自治,实现了村委会成员由乡镇任命向村民直接民主选举的转变,实现了由行政命令式管理向民主管理的转变,增强了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加快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的农村管理模式,探索了一条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解决农村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实现了农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大大激发了农民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当家作主的责任感。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下农民群众的一个伟大创造,给全省农村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促进了农村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
在城镇,居委会建设有了新发展,在城市管理、城市服务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9月1日通过颁布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随后,在全省普遍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推动了居民自治活动。全省90%以上的居委会都进行了三届换届选举。通过贯彻法律,逐步解决了居委会“三难”问题(无办公用房、居委会干部年龄偏大、生活补贴偏低)。1997年在漯河市源汇区召开现场会,推广了源汇区“四位一体,六抓并举”的做法,有力地推进了居委会建设;又结合全省创建文明安全小区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居委会建设。深入开展了社区服务,为居委会工作注入了活力。还推广了焦作等地采取聘用制改变居委会干部队伍结构的做法,探索了居委会建设的新路子。省厅为推动居委会建设,于1995年11月向全省下发了〈〈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示范居委会活动方案的通知〉〉,在全省广泛开展了示范居委会活动,各地先后命名了一批市、县级示范居委会,申报了一批省级示范居委会。居委会建设的加强,为城市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服务城市、管理城市中发挥了一定作用。
救灾救济工作取得新成就
生产救灾工作
河南地处南北交界地带,自然灾害频繁、救灾救济工作任务繁重。1949年至1998年,河南年年都有灾情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我省自然灾害主要是干旱、洪涝,其成灾面积占全部灾害成灾面积的72%左右。据统计,全省平均每年农作物成灾面积2500万亩,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约2000万人,其中需要国家、社会给予救济和扶持的800—1200万人。
建国50年来,省委、省政府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方针,带领全省人民同自然灾害进行了顽强的斗争,在防灾、抗灾和灾后救助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有效地减少了灾害的发生,减轻了灾害造成的损失,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改变了河南历史上荒灾之年,人民流离失所、饿殍载道的悲惨情景。为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帮助灾区恢复发展经济,每年都要采取许多重要救灾措施,拨发大量救灾款物。每当灾情发生后,各级领导带领群众同自然灾害进行斗争,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了最低限度,较好地保障了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了全省的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50年来,河南救灾工作的发展过程是:50年代主要是解决不饿死人的问题;60年代主要是解决如何维护群众体质、减少浮肿病的问题;70年代主要是解决少数灾民逃荒要饭的问题;80、90年代主要是维护农业生产力,促进灾区经济的发展问题。从这个历程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救灾工作一步一步地向较高层次发展。
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救灾救济工作积极推进变“输血”为“造血”、增强自我保障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改革救灾款使用管理办法,实行无偿救济与有偿扶持相结合;把保险引入救灾工作,实行救灾与保险相结合,积极发展群众性的救灾扶贫组织,实行救灾与扶贫相结合。这些改革措施的实行,突破了政府包办的旧模式,走上了社会广泛参与的道路,较好地发挥了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振兴河南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救灾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无偿救济与有偿扶持生产相结合。这是对自然灾害救济款使用办法的改革,自1984年着手试行。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挤出部分自然灾害救济费,以无息有偿的方式扶持有生产能力的灾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实现自力更生的目标。同时,建立救灾扶贫基金会。基金会由群众代表、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回收、管理、使用有偿投放的自然灾害救济费。回收部分称为救灾扶贫基金,为群众集体所有,其使用宗旨是:有灾救灾,无灾扶贫。
兴办救灾扶贫企业。这项改革是根据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商品经济的趋势,在群众生产自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农村集体或救灾扶贫基金会扶持兴办,吸收灾民、贫困户务工,为其开辟一条较稳固的收入渠道。
发展群众互助自救组织。目前,这类组织主要是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村互助储金会由群众推举办事公道、有一定威望、热心公益事业的村民组成。储金的来源主要是号召村民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存入储金会,储金主要用于帮助本村贫困户解决购置化肥、农药、种子等急需的生产资金。在贫困乡村,一些贫困户往往因数十元生产资金无力筹措而耽误一季或一年,储金会起了雪中送炭的作用。
救灾与保险相结合。基本形式是,民政部门同保险公司密切配合,在农村推行农房保险,保费一般由投保的农户自负,确无支付能力的贫困户,民政部门从自然灾害救济费中挤出一小部分代付。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损坏的,由保险公司照章向受灾户赔付。1987年信阳地区遭受水灾,房屋倒塌7万余间,因参加了农房保险,保险公司照章赔付总额达800万元,加上国家救济,春节前,多数受灾户已住上新房。此外,民政部门在汝阳、济源、沁阳等市县开办了救灾合作保险试点,探索新的自然灾害经济补偿办法,用灾后理赔取代一部分救济。
建立了救灾预算和救灾基金制度。1989年,省委、省政府为了改变救灾资金“灾前无储备、灾后筹措难”的状况,决定实行分级筹措,共同负担,在省、市、县、乡四级分别建立本级救灾基金。1989年至1991年,省财政共安排救灾基金7230万元,除拨出1900万元用于无偿救济外,分三批安排有偿扶持资金4000万元。从1995年开始,省财政每年开列救灾预算2000万元,用于灾区群众生活困难救济。
建立灾情信息网络。为及时准确反映灾情信息,提高灾情统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1989年在全省开展了灾情信息测报试点。根据地理气候特点和种植结构分布状况,分别在南阳、信阳、商丘、濮阳、安阳、洛阳等市地的52个县建立灾情信息测报点54个,1998年完成了省与市地之间的微机联网。为省救灾决策提供了依据。
灾区生产自救。组织灾民群众生产自救,自力更生为主解决生产、生活问题,是救灾工作的基本立足点。生产自救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组织、支援灾区群众种足、种好下季作物,或抢种生长期短的作物,防止灾情蔓延,减少灾害损失。1954年淮河大水,灾后抢种寒粟;1963年洪河泛滥成灾,汝南、平舆等地种荞麦,均获得较好收成。1975年8月,驻马店等地洪水退后,全省组织拖拉机2465台,手扶拖拉机2770台,架子车24600辆,麦种1亿公斤,化肥10万吨,农药3.4万吨,汽油2.6万吨等,支援灾区适时种足种好小麦和抢种秋菜。翌年小麦产量达9.5亿公斤,比上年增产30%。缓解了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这是一项重要的生产自救活动。
(二)以工代赈。1954年大水灾后,省政府向灾区拨款7004万元,组织灾民治理河道,以工代赈。尽量做到务工灾民能够吃饱有余,以便“饱以做工,余以养家”。1984年中央安排河南多灾贫困地区粮、棉、布折款1.4亿多元,组织群众参加兴修水利、道路等工程建设,以工代赈。
(三)组织、扶持灾民发展工、副业生产。灾区群众从事工副业生产和多种经营获得的收入,一般年份约为同期国家发放救灾款的两倍多。特别是近20年来,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灾后工副业生产和多种经营的门路增多,收入也显著增加,许多地区此项收入相当于同期发放救灾款的5倍以上。这是解决灾区群众生活困难和增加生产投入的主要经济来源。省政府扶持灾区开展工副业生产的主要措施是:1、动员群众发扬自力更生精神,积极投入生产自救活动;2、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广开工副业生产门路;3、向灾区投入无息有偿的生产救灾借款和生产救灾贷款。1960年秋季大旱灾之后,省政府先后向灾区投入生产救灾借款1.6亿元,生产救灾贷款5080万元,资助灾区发展工副业生产。4、组织商业、供销等部门到灾区收购土特产品和工副业产品。1963年大水灾后,商业、供销部门到灾区收购土特产品和工副业产品价值1.68亿元。
(四)劳务输出。组织灾区劳动力进城或到丰收地区从事建筑、加工、运输及其它劳务性经营,获得收入,帮助家庭度灾。些项活动,近几年来迅速发展,一般一个受灾县外出务工的达3—4万人,收入约占生产自救总收入的1/3。
河南省救灾物资储备库。河南省救灾物资储备库是民政部确定的全国八个救灾物资储备基地之一,是河南省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物资仓储专业储备仓库,其功能是:贯彻国家救灾方针,通过救灾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科技开发、生产经营等,达到壮大省级抗灾救灾实力,为灾区群众服务,为抗灾救灾工作服务。1994年河南省民政厅决定筹建河南省救灾通讯科技开发中心,1996年河南省编委批复筹建编制15人,拥有固定资产900多万元。
河南省救灾物资储备库位于郑州市南郊十八里河镇,距省民政厅11公里,距郑州火车货运站4公里,东临107国道,北靠郑州南三环路,交通十分便利。储备库占地面积50亩,一期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其中仓库面积3800平方米。1998年省财政又投资300万元兴建3200平方米的清洗、消毒、整理车间。
几年来,河南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了紧急救助功能。1996~1998年,在做好省内大批救灾物资储备与发运的同时,代民政部接收、储备救灾帐篷6批次6201顶,先后向新疆、青海、福建、黑龙江、山东等受灾省区发运帐篷9批次4214顶,向张家口地震灾区发运救灾棉被9300床。1998年汛期,在长江、嫩江、松花江流域及我省部分地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共接收并向湖北、湖南、江西、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等重灾省区和我省灾区发运价值4000多万元的救灾捐赠物资,为夺取抗洪救灾的胜利作出了贡献。
农村社会救济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为解决农村社会困难群体的生活困难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逐步建立了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农村社会救济的经费,除国家拨款外,大量的是依靠农村生产集体和群众筹集。传统的农村社会救济有两种方式:一是定期定量救济,其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部分精简退职的老弱病残职工、麻风病患者、被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等。二是临时救济,其对象主要是农村中家庭临时发生较大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我省从1996年初开始,经过近三年的积极努力,在全省农村逐步建立并先后开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传统的农村社会救济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五保供养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为解决农村鳏寡孤独等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采取的一项措施,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50年来,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和服务水平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50年代我省农村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开始对农村老弱孤寡残疾而又无依无靠者实行生活供给制。河南省人民委员会于1958年3月颁布了《河南省农业生产合作社“五保”试行办法(草案)》,1964年3月省民政厅制定了《对农村五保户、困难户供给、补助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五保对象的范围和五保供养的形式、标准等。这个办法在全省贯彻执行得很顺利,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总体框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五保供养工作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为适应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1981年底省民政厅经过调查研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户供给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行沈丘县将五保供养款物列入各户承包合同,统一提留,包干供给和村干部包户照顾五保对象的经验,受到了民政部的高度评价并将此经验转发全国民政系统参照执行。1983年,我省进行了一次全省五保户普查登记,全省有五保对象252439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0.37%,其中集体供养214290人,占五保对象总数的84.9%,年人均供养标准是187元; 通过签订协议由其亲友包养34845人;其余由国家给予定期救济或临时救济。1985年12月,省政府颁发了《河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标志着我省五保供养工作开始走向法制化的轨道。1994年,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发布实施后,我省把第二次五保普查工作和宣传、贯彻《条例》精神结合起来,狠抓落实,并以《条例》为依据,省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条例》和《办法》的相继颁布实施,使我省的五保供养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轨道。目前,我省共有五保对象193348户、210281人。其中敬老院集中供养3.6万多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共有17.3万多人。集中供养所需款物由乡镇统筹解决,1998年全省共统筹款物折合4371万多元,人均1184元,加上院办经济创收补贴院民生活部分,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实际已达到1413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中,有11.6万多人的供养款物由乡镇统筹解决,1998年全省共统筹款物折合11975万多元,人均1028元;有5.1万多人的供养款物由村提留解决,1998年全省共提留款物折合4247万多元,人均832元;另有近6000人通过签订协议由其亲友代养。
敬老院建设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我省敬老院建设起步较早,但几经周折。“大跃进”时期一哄而起;60年代初农村经济困难,敬老院解散大半;“文革”后,全省仅剩60余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省的敬老院建设工作也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重新发展。1985年省政府颁布的《河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以及1986年中共河南省委作出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中,都强调要加强敬老院建设,促使各地加快了敬老院建设步伐。随着形势的发展,乡镇敬老院逐步取代了村办敬老院,成为我省敬老院的主体。各地在抓敬老院硬件建设的同时,也十分重视敬老院的软件建设,注意在管理服务以及发展院办经济等方面下功夫。通过开展创建文明敬老院活动,着力提高敬老院的管理服务水平,完善以敬老院为依托的基层五保服务网络,使绝大多数分散五保对象在得到物质供给的同时,也得到了相应的生活服务。1998年底,我省共有乡镇办、村办和个人义办敬老院2270所,其中乡镇敬老院1845所,占乡镇总数的86.3%;有8所乡镇敬老院被国家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模范敬老院”,有140多所被命名为省级“文明敬老院”,有440多所被命名为市级“文明敬老院”。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农村居民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补助的制度。它是对传统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制度规定的比例由县(市、区)、乡(镇)财政和农村集体三级分担。传统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由于政策不统一,制度不规范,在实施过程中有较大的随意性,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救济工作的需要,需要加以改革。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使传统社会救济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轨道的重大举措,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
在总结传统的农村社会救济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民政部的安排部署,我省从1996年初开始在济源、卢氏、长葛等县市开展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同年10月,济源市在我省首家出台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取得初步经验。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