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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发布施行);
(二)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二、经营性公墓的报批
申报经营性公墓需向省民政厅提交以下材料:
1、公墓所在地省辖市民政局的请示
2、公墓所在地发改委的批复意见;当地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4、经营性公墓审报表;
5、经批准的公墓,省厅发给《公墓经营许可证》,准予经营销售。
三、国家等级殡仪馆的初评和申报
由申请等级评定的殡仪馆提出申请,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初评,提出意见并报民政部复核。
联系方式:0371-6550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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