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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已成为在当今我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我国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产生程序和任期等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使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我省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使村民自治有了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保障。
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按照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在选举过程中,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和参加投票选举,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做到公正、公开、公平。村民的参选热情高涨,有的地方高达98%以上。
民主决策。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鉴于我国农村千差万别,村庄规模大小不一,在一些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庄,村民会议面临难组织、难召开、难议决的实际困难,通过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民主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按照被形象地称为“小宪法”的自治章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民主监督。村民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等制度和形式,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和村干部行为。特别是村务公开,得到了村民的普遍欢迎。
村民自治的成功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掀开了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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