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民政厅、科技厅、民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交通厅、河务局、测绘局《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科技厅 省民委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交通厅 省河务局 省测绘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