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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字体: 】   2006-12-29   来源: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民政厅、科技厅、民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交通厅、河务局、测绘局《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科技厅 省民委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交通厅 省河务局 省测绘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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