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灾区群众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和修缮的过程(以下称恢复重建)。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一、倒损房屋情况的统计、核定
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因灾倒损房屋的统计与核定工作。
倒损房屋的界定和倒损房屋统计指标的内容,按现行灾情统计、上报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县级民政局
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本次灾害倒损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与登记,按照《河南省因灾倒房户台帐》(表1)建立台帐,在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同时填写分乡(镇、办事处)的《河南省因灾倒房情况统计表》(表2),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省辖市民政局。
(二)省辖市民政局
接到县级民政局报表后7日内,完成辖区内本次灾害倒损房屋情况的核定与汇总,填写本行政区域的分县统计表(表2),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连同县级上报数据一并报省民政厅。
(三)省民政厅
接到省辖市民政局报表后7日内,完成全省本次灾害倒损房屋情况的核定与汇总,填写全省分省辖市、县统计表(表2),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连同省辖市、县级上报数据一并报民政部;并以省政府名义上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请示。
二、恢复重建资金的筹措和补助资金的申请、办理、拨付与使用
(一)恢复重建资金的筹措
恢复重建资金的主要来源
(1)中央、省、省辖市、县各级政府投入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
(2)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发动群众帮工帮料;
(3)受灾群众积极自筹和互助互济。
(二)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办理和拨付
1.申请程序。在灾情稳定并核实后,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主要内容包括:受灾区域、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因灾倒塌房屋数量、损坏房屋数量、需政府帮建的数量、地方各级政府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数量、地方恢复重建计划和配套措施等。
2.办理程序。省民政厅接到省辖市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后,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对申请中的灾情进行核查评估,根据核查评估结果,同时考虑受灾地区财政经济状况等因素,提出中央、省补助资金拨付方案,经与省财政厅协商后,报省政府审定办理。
3.资金拨付程序及要求。接到上级财政、民政部门下发的拨款通知后,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提出资金拨付方案,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会商,报同级政府审定后,由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发拨款通知,同时抄送上一级财政、民政、审计部门。
省辖市接到拨款通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接到拨款通知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程序将恢复重建补助款物数额安排到户。
省辖市和县级应按拨款通知的要求,足额落实本级匹配资金。凡未按要求进行资金匹配,或不及时下拨,或违规使用补助资金,上级部门在今后拨款时,可酌情核减补助数额并进行通报批评。
(三)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使用原则
上级下拨的恢复重建资金是用于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地区,在安排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经费发生困难时的专项补助资金,必须按指定范围使用。
(1)专项用于解决灾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补助。
(2)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拨款文件中已指明用途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3)资金分配时,轻灾区和重灾区必须有所区别,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必须有所区别;同等条件下五保户、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群体优先保障。
2.使用和管理
(1)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的使用,可以向补助对象直接发放现金,也可以统一购买、供应与补助资金同等价值的建筑材料,所购实物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阳光操作。
县、乡民政部门必须对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或建筑材料实行专帐管理。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或建筑材料由县、乡民政部门统一掌握,指标先落实到户,发放须经县、乡政府批准。
①分散建房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也可以由县级民政局实行政府采购,统一购买、供应同等价值的建筑材料。
②集中建房不直接发放现金,由县级民政局实行政府采购,统一购买、供应同等价值的建筑材料。
③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或建筑材料发放,由县、乡民政部门按照灾民建房的实际进度,分阶段支付补助资金或供应建筑材料,确保恢复重建补助款有效地发挥作用。
(2)恢复重建补助款物发放情况的公示
县、乡民政部门必须按补助款物的发放时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村级必须将恢复重建补助款物的受益人姓名、补助标准、补助数量、家庭人口等情况,在村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恢复重建补助款物自查和分级检查制度,主动接受并配合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恢复重建补助款物匹配、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
灾区民房倒损情况核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即制定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意见或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接照批复意见或方案组织实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一)省民政厅
1.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意见或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
2.及时下拨中央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3.指导本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和政策。
5.收集、整理省辖市、县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工作措施及进展情况,按时汇总各省辖市分县(市、区)《倒房户恢复重建汇总表》(表3),按时上报民政部。
(二)省辖市民政局1.按照省辖市政府批准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意见或省辖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
2.及时拨付上级下达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
3.指导和督促本市开展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4.督促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和优惠政策的落实
5.全面收集、整理辖区内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工作措施、进展情况及相关数据;按时统计汇总分县(市、区)《倒房户恢复重建汇总表》(表3);每10天向省民政厅报告一次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和《河南省灾区恢复重建进度定期报表》(表4)、《河南省灾区恢复重建资金投入定期报表》(表5)。
(三)县级民政局及有关部门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重点在县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行县、乡两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1.明确组织领导
县级政府成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领导工作机构,由民政、财政、发改委、建设、国土、水利、扶贫、移民、林业、内贸、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级民政局并确定专人负责恢复重建项目的汇总、编制、上报、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乡、村两级确定专人负责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项目的实施。
2.确定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补助对象
(1)补助对象:因灾造成并且无自救能力的特困户、优抚对象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2)确定原则:按照政策、遵循程序、公开公正、群众认可、严格审批。
(3)确定程序
分散建房:由本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申报、申报名单公示、乡级政府审核、县级民政局审批、批准名单公示、省辖市民政局备案。
集中建房:由村委会申请、乡镇审核申报、县级民政局审批、村级公示、省辖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备案。
3.制定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补助标准。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补助实行县级统一标准,不准平均分配。由县级政府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领导工作机构根据恢复重建资金情况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既不宜太高,也不宜太低,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应基本一致。
补助标准按灾区民房倒损情况分四种类型制定:
(1)房屋全倒塌户
(2)部分房屋倒塌户
(3)严重危房户
(4)房屋损坏严重必须修复户
补助标准的确定要向房屋全倒塌户和严重危房户重点倾斜,提高补助标准,以突出重点。部分房屋倒塌户和房屋损坏严重必须修复户补助标准必须严格掌握,以保障重点。
4.发放《恢复重建补助证》
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确定后,由县、乡民政部门向确认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统一格式(由省辖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恢复重建补助证》。乡级民政所发放《恢复重建补助证》前,要逐村逐户制作《恢复重建补助对象花名册》一式两份。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根据施工进度,凭《恢复重建补助证》领取政府补助资金或建筑材料。每次领取情况由乡级民政部门登记在《恢复重建补助证》上,补助对象在乡级民政所《恢复重建补助对象花名册》上签名盖章。其中,一份由乡级民政所留存,一份报县级民政局存档。
5.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规划和选址
由县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领导工作机构牵头协调建设、国土部门搞好恢复重建规划与选址。其原则是:
(1)灾区民房恢复重建以分散建房为主,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灾民经济承受能力,合理进行规划。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建房习俗,适量推出一批房型设计(同时报省辖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备案),用于引导灾区民房恢复重建。
(2)集中建房必须先进行规划,经审批通过后再开工建设。
(3)恢复重建住房的选址必须有利于今后防灾减灾。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带、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以及环境受到污染、生活取水困难的地带重建住房。
6.制定优惠政策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各级政府要出台文件,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目前,灾民建房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特产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凡灾民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
7.组织实施
(1)对经审批的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在乡(镇)、村所在地张榜公示或通过媒体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建房补助标准、补助数量,政策优惠、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及相关责任人等。
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县级民政局组织调查,逐件核实,认真记录,凡违反政策或规定的必须立即纠正。调查记录由县级民政局存档。
(2)经审批的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公示后,分散建房户由所在乡(镇)民政所组织填写《河南省因灾倒房户建房档案》(表7);集中建房由县级民政局组织填写《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审批表》(表8)。
(3)恢复重建补助款物指标总额一次性分配到户,分期拨付。
(4)督导乡镇、村、户的恢复重建工作。
(5)全面实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项目质量、进度与责任管理,确保质量和进度。
恢复重建统一组织施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与乡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建房对象代表签订重建协议。
恢复重建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
对所有恢复重建项目要明确提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要求,明确相关责任人,实施倒计时督导;按恢复重建对象施工进度分批拨付款物,确保恢复重建资金有效使用。所有恢复重建项目施工期间,在所建房屋显著位置公开悬挂《河南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责任牌》(表6)。竣工时必须设置永久性的全省统一标识(图1)。
8.恢复重建工作的报告
恢复重建前:县级民政局要将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审定情况汇总表》(表3)上报省辖市民政局。
恢复重建过程中:每10天向省辖市民政局报告一次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和《河南省灾区恢复重建进度定期报表》(表4)、《河南省灾区恢复重建资金投入定期报表》(表5)。
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由县级民政、城建等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对新建房屋的质量进行检收,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恢复重建任务完成后,对恢复重建工作情况以及质量检查、验收评估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省辖市民政局。
四、监督管理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过程中,各级不仅要按工作规程落实本级责任,而且对下级的监督检查要贯穿恢复重建工作的始终,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备案。
(一)监督检查的组织
各地恢复重建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恢复重建领导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恢复重建工作各个阶段和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促检查。各级要建立恢复重建工作定期汇报制度,掌握建房工作情况。村级建房的督查工作,由乡级政府、民政所和村委会及灾民代表共同参与,加大建房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监督力度,主动征求群众意见,听取群众的反映。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建立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制定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方案;各级责任制落实情况;县级民政局与乡(镇)签定的恢复重建责任书,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及恢复重建对象签定协议书情况。
2.建房补助对象的确定是否准确无误,程序是否规范;恢复重建户建房档案与台帐的建立状况。是否逐户建立了恢复重建前、后的档案,是否将建房过程以文字、图片等形式予以记载;是否在房屋设置永久性的全省统一标识。
3.建房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上级下拨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是否按照拨款通知要求,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的原则,重点下拨重灾区、重灾户;省辖市、县两级是否按照省拨款文件要求进行足额匹配,匹配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4.是否逐村逐户制作了一式两份由补助对象签名、盖章花名册,一份由乡(镇)民政所留存,一份报县民政局备查。建房补助款物发放是否按照补助标准和发放程序,公开公正,及时足额发放到灾民手中;发放手续是否完善规范,有领取人签字或盖章;补助款物的帐目是否清楚,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挪用、平均分配和优亲厚友等现象。
(三)监督查方法和要求
1.督查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督查时要逐级查看拨款文件,重点检查县、乡两级下款或实物发放的原始单据和凭证,并与账簿收支情况逐一对照核实;携带乡(镇)提供的建房补助对象和补助款物发放名册,入户查验发放对象是否准确,核实补助款物是否按期足额发放到户,认真了解各项救灾政策的落实情况。
3.督查中发现问题,应要求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尽快纠正,并随后将纠正情况及时报上级民政部门。(四)各级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1.省民政厅
按规定时间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进度,下拨中央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每20天通报一次全省恢复重建资金下拨进度和工作开展情况;监督省辖市民政局恢复重建资金的下拨和方案的执行;检查省辖市和县级恢复重建措施的落实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2.省辖市民政局
按规定要求下拨各类恢复重建资金;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域内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进度;监督县级民政局每一个月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建房对象的公示到位情况、资金到户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重建方案执行情况;检查集中建房的规划、补助标准、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检查恢复重建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3.县级民政局
按建房进度和补助标准下拨恢复重建资金;督查乡村两级对重建资金的使用以及建房对象的公示;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域内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进度;协调有关部门对灾民建房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乡镇、村两级对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资金到户和政策落实到户情况。
省直管县(市)的有关情况报告时,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所属省辖市民政局。省民政厅下达工作计划和资金时,同时下发省直管县(市)和所属省辖市民政局。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