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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字体: 】   2006-12-29   来源:
 

  民发〔200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及时、客观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适应灾害管理科学化、标准化的要求,全面评估灾害损失,提供救灾工作的决策依据,民政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始,请按新的制度报送情况。原系统软件升级将在今年入汛前完成。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一、填报说明

  (一)实施范围

  1.本表发至省级,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组织填报,通过信息系统逐级上报。同时,通过公文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2.本表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二)填报方法

  本报表分为五种表式,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人口受灾情况统计表》、《农作物受灾情况统计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及《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因灾倒房户台帐》和《春荒、冬令需救济人口台帐》三种附表。各种报表使用的范围和填报方法是:

  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

  本报表是反映突发性危害严重的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沙尘暴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雪灾、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的统计表。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3小时内填写本报表,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填写本报表,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填写本报表,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灾害发生后初次填写本报表,不要求填写报表的全部内容。

  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自然灾害核报)

  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填写本报表,并逐级上报。填报形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填写本报表,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填写本报表,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填写本报表,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旱灾的填报也使用此报表,在旱情初露时,进行初次填报(不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在旱情迅速发展过程中,每10日上报一次,直至灾害结束。

  对于因灾死亡人口和房屋倒塌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掌握到人、到户,并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附表1)和《因灾倒房户台帐》(附表2)。

  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

  本报表统计春荒、冬令阶段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其中春荒阶段指每年的3月至5月,一季作物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指每年的3月至7月;冬令阶段指每年12月至下一年度的2月。填报形式使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每年1月上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冬令灾民生活已救济情况,同时调查春荒灾民生活需救济情况,填写《春荒、冬令需救济人口台帐》(附表3),并汇总数据,填写本报表,于1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填写本报表,于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省情况、汇总数据,填写本报表,于1月20日前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报表会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表(年报)》(核报)一起上报。

  每年6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春荒灾民生活已救济情况,填写本报表,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填写本报表,于7月15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省情况、汇总数据,填写本报表,于7月20日前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报表会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表(半年报)》一起上报。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冬令灾民生活需救济情况,与农业、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会商,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情况,填写《春荒、冬令需救济人口台帐》(附表3),并汇总数据,填写本报表,于10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填写本报表,于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省情况、汇总数据,填写本报表,于10月20日前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报表会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表(年报)》(初报)一起上报。

  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半年报)》

  本报表统计前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的数据。填报表式使用《人口受灾情况统计表》、《农作物受灾情况统计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中旬开始核查上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填写本报表,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填写本报表,于7月15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填写本报表,于7月20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5.《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年报)》

  本报表统计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的数据。填报表式使用《人口受灾情况统计表》、《农作物受灾情况统计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本报表在每年度的10月份和下一年度的1月份两次上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填写本报表,于10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填写本报表,于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填写本报表,于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2月中旬,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填写本报表,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填写本报表,于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填写本报表,于1月20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二、报表目录及表式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综合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民统灾情快报表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 快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突发性危害严重的自然灾害发生期间以报表、电子邮件形式报送
民统灾情报表1 人口受灾情况统计表 半年报、年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7月20日前、10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以报表、电子邮件形式报送
民统灾情报表2 农作物受灾情况统计表 半年报、年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7月20日前,10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以报表、电子邮件形式报送
民统灾情报表3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 半年报、年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7月20日前、10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以报表、电子邮件形式报送
民统灾情报表4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半年报、年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月20日、7月20日前、10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以报表、电子邮件形式报送

  三、指标解释

  1.灾害种类:指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沙尘暴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低温冷冻、雪灾、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等。

  2.灾害发生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3.灾害发生时段:指灾害发生的持续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方式填写,从灾害发生时间起至灾害结束时间止。

  4.受灾区域: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地区。

  5.台风登陆地点: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登陆地点。

  6.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

  7.地震震中经纬度: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中经纬度填写。

  8.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9.地震烈度:指地震对地面及房屋等建(构)筑物所造成的破坏或影响的程度。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烈度分布,填写本行政区域内的最大地震烈度。

  10.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

  11.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2.因灾失踪人口:指以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3.因灾伤病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4.被困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被围困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人口数量。

  15.受淹县城:指受洪涝等自然灾害影响,水位升高致使县城主要街区进水,居民住房、企事业单位等受淹,造成损失的县城数。

  16.饮水困难人口:指因旱灾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枯竭或因洪涝等灾害造成的水源污染、破坏,短期内解决不了饮水问题的人口数量。

  17.农作物:指粮食、经济和其他作物的总称。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梁、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

  18.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下同)。

  19.绝收面积:指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0.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21.倒塌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统计时,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22.倒塌居民住房间数:指倒塌房屋中以居住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间数。

  23.倒塌居民住房户数:指因灾倒塌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

  24.损坏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或非承重构件出现明显裂缝,或附属构件遭受破坏,需进行较大规模的修复才可以居住的房屋间数。统计时,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25.直接经济损失:指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袭击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重置受灾体所需费用、折旧率、损毁率(损毁程度)三者之积。

  26.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中农业损失的部分。

  27.需口粮救济人口:指无钱、无粮、无自救能力,需要政府予以口粮救济的人口数量。

  28.需救济粮数量:指按需口粮救济人口每人每天500克成品粮计,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期间,扣除自力可以解决的口粮后的粮食短缺数量。

  29.己救济口粮人口:指需口粮救济人口中已经得到救济粮或口粮救济款的人口数量。

  30.已安排口粮救济款:指已经直接发放到需口粮救济人口的用于口粮救济的资金数量(不含各级用于购买救济粮的资金)。

  31.已安排救济粮数量:指已经发放到需口粮救济人口的救济粮数量。

  32.需衣被救济人口:指因灾缺衣少被需要衣被救济的人口数量。

  33.需救济衣被数量:指因灾缺衣少被需要救济的衣被数量。

  34.已救济衣被人口:指需衣被救济人口中已经得到衣被救济或衣被救济款的人口数量。

  35.已安排衣被救济款:指已经直接发放到需衣被救济人口的用于衣被救济的资金数量(不含各级用于购买救济衣被的资金)。

  36.已救济衣被数量:指已经直接发放到需衣被救济人口的衣被数量。

  37.需救济伤病人口:指因灾造成伤病人口中需要医疗救济的人口数量。

  38.已救济伤病人口:指需救济伤病人口中已经得到医疗救济的人口数量。

  39.己安排治病救济款:指已经安排并投入实际使用的用于救治因灾伤病人口的资金数量和实物折款之和。

  40.需恢复住房间数:指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恢复重建的民房数量。

  41.需恢复住房户数:指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恢复重建民房的家庭数量。

  42.已安排恢复住房款:指已经安排并投入实际使用的用于恢复灾民住房的资金数量和实物折款数之和。

  43.已恢复住房间数:指需恢复住房中已经重新修建的永久性居民住房的间数。

  44.已恢复住房户数:指需恢复住房中已经重新修建的永久性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

  45.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受到灾害威胁、袭击,需在24小时内离开其住所转移到其他地方的人口数量。以投亲靠友、借住房屋、租用房屋、搭建帐篷及简易棚等临时住所四种方式分别统计。

  46.中央财政救灾款支出:指中央财政支出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由省级民政部门填报。

  47.省级、地级、县级财政救灾款支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市)级、县级财政支出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不含上级政府财政补助的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填写本级财政救灾款支出。

  48.中央救灾物资投入折款:指中央政府拨付与分配给当地用于灾民生活救济的物资折款数,由省级民政部门填报。

  49.省级、地级、县级政府救灾物资投入折款: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市)级、县级政府拨付与分配给当地用于灾民生活救济的物资折款数,由各级民政部门填写本级政府救灾物资投入折款。

  50.本级财政救灾款支出:指本级财政支出的救灾资金数量,不含救灾捐赠资金。

  51.上级财政救灾支出:指上级财政支出的救灾资金数量,不含救灾捐赠资金。

  52.本级救灾物资投入折款:指本级政府投入的用于灾民生活救济的各类物资折款总额。

  53.上级救灾物资投入折款:指上级政府投入的用于灾民生活救济的各类物资折款总额。

  54.本级直接接收救灾捐赠资金:指本级政府各部门直接接收的用于救灾目的的捐赠资金总额。

  55.本级接收上级救灾捐赠资金:指本级政府各部门收到的由上级政府下拨的救灾捐赠资金总额。

  56.本级直接接收救灾捐赠物资折款:指本级政府各部门直接接收的用于救灾目的的捐赠物资折款总额。

  57.本级接收上级救灾捐赠物资折款:指本级政府各部门收到的由上级政府下拨的救灾捐赠物资折款总额。

  58.救灾工作和其他损失情况:指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救灾工作和损失情况。

  59.户主姓名:对大多数家庭事务享有主要的决定权和责任,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的人的姓名。

  60.家庭类型:包括五保户、特困户、军烈属以及一般户四类。

  61.家庭人口:指家庭中有户籍的人口数和没有户籍但在此户居住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口数。

  62.房屋间数: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

  63.房屋结构:包括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以及其他四类。

  64.受灾时间:指受灾户遭受自然灾害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的方式填写。

  65.受灾种类:指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沙尘暴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低温冷冻、雪灾、滑坡、泥石流、病虫害等。

  66.倒塌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统计时,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67.损害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或非承重构件出现明显裂缝,或附属构件遭受破坏,需进行较大规模的修复才可以居住的房屋间数。统计时,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68.现有粮食:指被调查家庭目前拥有粮食的数量。

  69.其他收入:指农业收入之外的家庭收入。

  70.需口粮救济人口:指无钱、无粮、无自救能力,需要政府予以口粮救济的人口数量。

  71.需救济粮数量:指按需口粮救济人口每人每天500克成品粮计算,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期间,扣除自力可以解决的口粮后的粮食短缺数量。

  72.需衣被救济人口:指因灾缺衣少被需要救济衣被的人口数量。

  73.需救济伤病人口:指因灾造成伤病人口中需要医疗救济的人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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