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2、县(市、区)民政、国税部门对所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把关;
3、省辖市民政、国税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福利企业条件进行联合审查并作出认定决定;
4、认定后报省民政厅、省国税局核准;
6、省民政、国税主管处室作出是否同意省辖市的认定意见并报主管厅(局)领导批准;
7、核准后省民政厅发放《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1、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非生产人员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22%;
3、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4、具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1、《河南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残疾职工的残疾善鉴定,并根据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用工标准和指定医院出具的《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残疾善鉴定报告书》,填报《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卡》;
6、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名册;
8、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名册;
9、基层国税部门按照豫国税发〔2002〕44号要求出具的调查报告。
收费情况: